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撞球運動協會球場舉辦全國比賽辦法
作者:撞球協會    日期:2007-06-19     人氣:10192

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球場舉辦全國比賽辦法
1992.1製定 1994.1修訂 1999.7 修訂 2005.1修訂2006.8修訂2007.06修訂

1.舉辦者需加入本協會團體或準團體會員身份,參賽者需具備個人或準個人會員身分,且過去未曾發生比賽糾紛者,即符合申辦資格。申辦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參賽者會員身份,並義務代表協會招收會員,促進撞球發展。

2.指導單位由協會掛名。報名費收入由協會指定專人辦理。

3.舉辦單位至少於比賽六十天前通知協會,排定比賽日期,請注意文宣效益期(正式錦標賽須於前一年度排定)。

4.報備內容:比賽名稱、宗旨、主辦單位、協辦單位、承辦單位、指導單位、贊助單位、日期、地點、參賽資格、競賽項目、組別、競賽方法、規格、報名方式、報名費用、獎勵辦法、附則、注意事項。

5.自行印製海報者,須於比賽三十天以前送交協會,並於印刷前送交協會審查,請注意文宣效益期。

6.寄發、印製、協會入會海報及其他收費標準:(請詳見下列附檔)

7. 舉辦單位應將比賽總獎金預留5%繳交協會,作為推展撞球運動基金。

8. 舉辦單位應禁止服裝不整者參賽(穿拖鞋、短褲、汗衫等視為服裝不整)。

9. 舉辦單位應準時開賽,若舉辦單位逾時30分鐘以上或任意停辦比賽時,所有參賽者可要求主辦單位全數退還報名費,該比賽則為免報名費之比賽,且舉辦單位不可以有任何理由停辦或終止比賽。

10.舉辦單位應邀請監察人至比賽現場監督比賽,並將監察人註明於海報上(監察人應為各縣市主任委員,或經協會認可之公正人士)。

11.舉辦單位應標明球抬價格,比賽使用球抬數目,明確賽會賽制。

12.舉辦單位應確實檢驗所有餐參賽者之會員身分,禁止選手越級參加比賽。若舉辦單位遭檢舉讓本協會非會員參賽,舉辦單位應立即終止該非會員繼續比賽。

13.比賽結束後,舉辦單位需製作協會賽後統計表於三日內傳真繳交協會存檔。

14.舉辦單位任意停辦比賽,須繳交罰款(比賽總將金5%)予協會,並發放相當於報名費全額之車馬補助費予至現場之選手外。

15.舉辦單位若違反上述任何規定,將由協會紀律委員會議處。

16.有意在台承辦國際邀請賽者:特別邀請賽、國際比賽,請洽協會個案處理。

17.地方性比賽協會登記後轉請由各地方委員會及權責單位辦理。

請詳見下列附檔

附件:  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球場舉辦全國比賽辦法 ( doc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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